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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    审核:    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的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的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各应用系统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校园卡系统的账务管理以及日常服务等工作。

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账户查询、销户;设备调拨;软硬件及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系统的日常监控;各应用系统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等。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设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补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账户查询等业务,不办理现金充值业务。校园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委派,负责办理校园卡系统的查账、对账、单据传递、校园卡系统持卡人账户清算和商户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园卡资金的归集、核算及资金的划转。

第四条 后勤集团负责办理校园卡的现金充值业务。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各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教职工卡、学生卡、继续教育学生卡及普通卡四种。

第七条 教职工卡和学生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学校各类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际交流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对于短期来校(含进修、实习等)人员,原则上可以持有关证明文件集体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实名制卡。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生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除第七条定义之外的所有非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第九条 教职工卡、学生卡和继续教育学生卡三种卡称为正式卡。每位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正式卡。

第十条 普通卡为非实名制卡,不记名、可挂失,不限适用范围,但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留存持卡人资料。每位持卡人持有普通卡的数量不限。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或学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账、图书借阅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十二条 普通卡的正面不印制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普通卡仅具有在校内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十四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设置。教职工卡不设置有效期;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生的正常毕业年月设置(本专科生为毕业当年的6月30日,研究生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普通卡的有效期设置。普通卡的有效期为1年。普通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1年为限)。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十六条 非批量首次申领正式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

第十七条 正式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24小时自助服务电话、圈存查询一体机(以下简称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以下简称查询机)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正式卡或普通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补办正式卡或普通卡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四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正式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申办继续教育学生卡和普通卡须缴纳制卡工本费15元/张(2010年6月底前申办首张继续教育学生卡无须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普通卡每年缴纳10元/张管理年费(在申办校园卡时与工本费一同收取),持卡人在校内各类商户消费时不再另行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正式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15元/张。

第二十五条 正式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学生毕业、国际交流生离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和普通卡持卡人离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再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系统账户内剩余资金的结算及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结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有学生卡和继续教育学生卡的本专科生毕业后,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关闭该批校园卡的功能,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对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的银行卡账户内,同时,对相应的校园卡系统内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结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批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应持学制延长或相关证明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校园卡持卡人如未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结算及销户手续,学校将自该校园卡达到有效期的次日起从相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收取系统资源占用费0.1元/日(纳入学校的校园卡系统管理费账户),直至该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为0元后,并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己销户的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平需调账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账户的调账处理,调账方式包括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向持卡人补款等。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实施对接,涉及收费的系统还应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商议。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三十三条 除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POS机等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原则上由商户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商议。

第三十四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五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必要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在系统质保期内,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厂商承担,质保期过后,由设备使用部门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各应用子系统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校园卡系统配置,不得擅自挪用校园卡系统设备,不得无故脱机使用POS机。因人为原因造成校园卡系统故障的追究肇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账目问题的,以校园卡系统认可的数据最小额为准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原则上为每月一次(一般为每月27日,与后勤集团结算日期为每周五)。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资金结算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商定结算周期。

第三十九条 商户结算时,学校所属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一卡通系统维护费,其他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8%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处为校园卡系统设立校园卡资金专用账户。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

第四十一条 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校园卡系统资金管理会计和后勤集团现金充值人员等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账日结,按照《校园一卡通系统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相关部门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